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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?
按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。依照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三十三条有关分段计算的规定,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间,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,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,最多不超过12个月;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,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,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,不满6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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